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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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