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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