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审 查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