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审 查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 查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