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审 查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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