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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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