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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