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程序规则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