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条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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