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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