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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