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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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