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