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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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