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