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