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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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