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