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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