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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