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