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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