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