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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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