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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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