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