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