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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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