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