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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