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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