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保障方式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