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