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