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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