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