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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