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