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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