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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