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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