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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