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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