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申辩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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