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事先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 (三)失信管理措施提示;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事先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 (三)失信管理措施提示;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