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其他文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