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其他文书。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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