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