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制定式样,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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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