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制定式样,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