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