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准予提前移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