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移出名单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移出名单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