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移出名单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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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