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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