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