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