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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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