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应将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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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