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应将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