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送达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列入名单法律文书,确保列入名单程序正常进行。 送达的具体程序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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